本標準規定了電子式電流互感器的術語和定義、使用條件、基本分類、技術要求、結構與選型要求、試驗、標志、使用期限、包裝、運輸及貯存等。本標準適用于額定頻率為15Hz 一100Hz , 具有模擬量或數字量輸出的電子式電流互感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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