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導則規定了考核新建火力發電機組技術經濟指標的試驗項目及方法。本導則包含的試驗項目是對新建火力發電機組的·般要求。供貨合同約定的考核項目,按合同約定進行;合同未約定的可執行木導則的有關條款。本導則適用于300MW及以上燃煤機組、9E級及以上燃氣一蒸汽聯合循環機組,其他容量機組可參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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