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2476.1-2013 可燃性粉塵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1部分:通用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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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2476的本部分規定了在可燃性粉塵存在的數量可能引起火災或爆炸危險的環境中,用認可的保護技術保護的電氣設備的設計、結構、試驗和標志的通用要求。本部分由下列GB 12476部分專用防爆型式標準補充或修改:--第4部分:本質安全型“iD”--第5部分:外殼保護型“tD”;--第6部分:澆封型“mD”;--第7部分:正壓保護型“pD”。在可能同時出現或分別出現可燃性氣體和可燃性粉塵的環境中使用的電氣設備,要求增加一些附加保護措施。本部分對直接與爆炸危險之外的安全要求沒有規定。當電氣設備必須符合其他環境條件要求,如防水和防腐而采用其他防護方法時,則該防護方法不得對外殼的整體性產生不利的影響。本部分適用于大氣條件下形成的可燃性粉塵環境。本部分不適用于那些不需要大氣中的氧即可燃燒的炸藥粉塵或自燃物質。本部分不適用于瓦斯和/或可燃性粉塵引起危險的煤礦井下以及煤礦地面裝置用電氣設備。本部分未考慮由粉塵散發出來的可燃性或毒性氣體而引起的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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