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政發[2011]7號 山東省消防條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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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火災預防、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等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絡。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消防工作的領導,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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