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889.2-2013文物建筑修繕工程操作規程第2部分:木作.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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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分規定了文物建筑修繕工程操作規程的木作中的木構件制作與大木立架(安裝),內外檐裝修的制作與安裝,斗拱分類制作與安裝,木作與裝修修繕中的基本操作方法及程序。本部分適用于北京地區明清官式作法的下列建筑的修繕施工:a)被各級政府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筑物、構筑物;b)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但被區、縣級政府文物行政部門登記公布為不可移動文物的建筑物、構筑物;c)尚未列為不可移動文物,但經各級政府確定公布為歷史建筑的建筑物、構筑物;d)尚未確定公布為歷史建筑,但確有保護價值的建筑;其他符合或部分符合官式作法的建筑可參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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