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J)/T197-2015農村住宅建筑抗震設計規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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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為了提高河北省農村住宅的抗震能力,減輕農村住宅的地
震破壞,避免人員傷亡,減少經濟損失,特編制本規程。
1.0.2本規程適用于抗震設防烈度為6、7和8度地區,設計基準
期為50年的農村住宅抗震設計和施工。
本規程的農村住宅系指村、鎮(鄉)中建設的兩層(含兩層)
以下的住宅房屋;不包含教育、醫療和供水、供氣、供電、供熱、
消防、通信、交通等公共建筑和生命線建設工程。
1.0.3按本規程進行抗震設防的農村住宅,其基本抗震設防的目標
是:當遭受低于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響時,主體結構
不受損壞或不需修理可繼續使用;當遭受相當于本地區抗震設防烈
度的設防地震影響時,可能發生損壞,但經一般性修理仍可繼續使
用;當遭受高于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罕遇地震影響時,不致倒塌
或發生危及生命的嚴重破壞。
1.0.4河北省新建農村住宅均應采取抗震措施。一般情況下,抗
震設防烈度可按照縣級城鎮地震參數取用;有抗震減災規劃時,按
照有關部門批準的抗震設防烈度或設計地震動參數進行抗震設防。
1.0.5農村住宅的設計和施工,除應符合本規程的要求外,尚應
符合有關國家現行標準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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