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規定了道路作業區標志和標線設置的要求。本部分適川于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場所、廣場、公共停車場等各類道路卜施工、養護等作業時交通標志和標線的設置。其他機動車通行的地方施工、養護等作業時交通標志和標線的設置可參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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