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為規范和加強水電工程驗收管理,保障工程及上下游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滿足工程任務要求,實現項目功能,根據國家有關法規規章要求,編制本規程。
1.0.2本規程適用于國家重點建設水電站項目和國家核準(屮批)水電站項目的驗收。其他建設工程中的大型水電廠(總裝機容量300MW及以上〉機組啟動驗收也應按本規程的要求執行。其他水電工程亦可按本規程執行*
1.0*3水電工程驗收分為階段驗收和竣丄驗收:
1階段驗收。包括工程截流驗收、蓄水驗收和機組啟動驗收。截流驗收和蓄水驗收前應分別進行建設征地移民安罝相應階段驗收。
2工程竣工驗收,竣工驗收應在樞紐工程、建設征地移民安罝、環境保護、水土保持、消防、勞動安全與工業衛生、工程決算和工程檔案專項驗收,以及特殊單項工程驗收通過后進行。特殊單項工程驗收不影響樞紐丁_程等專項驗收。
1.0.4水電工程在截流、蓄水、機組啟動前以及工程完工后,必須及時進行驗收。
1.0.5國家能源主管部門負貴水電工程驗收的監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按規定權限負貴和參與本行政區域內水電工程驗收的管理、指導、協調和監督。
1.0.6工程截流、爵水、機組啟動、樞紐工程專項驗收、特殊單項工程驗收和竣工驗收,應成立驗收委員會組織進行驗收工作。驗收工作應做到科學、客觀、公正、規范。
1.0.7水電工程驗收工作應以下列文件為主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