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水利部水利行業標準制修訂計劃,按照《水利技術標準編寫規定》(SL1—2002)的要求,對《小型水電站建設工程驗收規程》(SL168-96)進行修訂。
本標準共9章12節113條和19個附錄,主要技術內容有:
——驗收工作的分類;
——驗收工作的監督管理;
——各類驗收工作的組織和程序;
各類驗收應具備的條件;
各類驗收主要工作內容和驗收成采性文件;
——驗收所需報告和資料的制備;
——驗收后工程的移交和驗收遺留問題處理。
本次修汀的主要內容有:
——對標準適用范圍進行調整;
——對驗收工作的名稱里新進行劃分和歸類;
——對驗收工作的組織管理的規定進行調整;
——對規程結構進行調整;
——增加了“工程驗收監督管理”章節;
——增加了“分部工程驗收”章節;
——增加了“單位工程驗收”章節;
——增加了“合同工程完工驗收"章節;
——增加了“專項驗收”章節;
——調整階段驗收內容,將原“機組啟動驗收”內容并人階段驗收;
——調整竣工驗收內容,取消初步驗收,增加竣工驗收自査和竣工技術預驗收;
——增加了“工程移交及遺留問題處理”章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