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介紹
1 總 則
1.0.1 為加強小型水電站工程建設的驗收管理,促使其早日發揮效益,為運行管理創造條件,特制定本規程。
1.0.2 本規程適用于總裝機容量25 MW及以下、0.5MW及以上各種所有制的小型水電站建設工程(以下簡稱小水電工程)的驗收。綜合利用水利樞紐中的小水電工程部分,按本規程的要求進行驗收。小水電工程的水利樞紐工程如屬大、中型,應按大中型樞紐工程的有關規程單獨進行驗收。0.5MW以下的小水電工程驗收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主管部門進行適當簡化后執行。
小水電工程的驗收除遵守本規程外,還應遵守各有關規程、規范及規定。
本規程不包括在施工過程中,按規定進行的常規驗收工作。
1.0.3 驗收工作的依據是國家和行業的規程規范;已批準的設計文件;上級主管部門有關文件;設計變更通知單、修改文件;施工圖紙及說明;設備技術說明書;合同文件等。
資料由本站會員網友上傳上傳,如果您認為該內容存在侵權、違法信息請
點擊此處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