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介紹
1 總 則
1.0.1 為進一步規范西藏水利建設工程驗收程序和驗收管理,使驗收工作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根據西藏水利建設工程特點制定本規定。
1.0.2 本規定適用于西藏各等類水利建設工程(國家有規定的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1.0.3 工程驗收按階段分為分部工程驗收、階段驗收、單位工程驗收和竣工驗收。單位工程按照驗收性質分為:投入使用驗收和完工驗收。
1.0.4 驗收工作的主要內容:
1 檢查工程是否按批準的設計進行建設。
2 檢查已完工程在設計、施工、設備制造安裝等方面的質量,并進行工程質量鑒定,對驗收遺留問題提出處理要求。
3 檢查工程是否已具備安全運行或進行下一階段建設的條件。
4 總結工程建設中的經驗教訓。
5 辦理工程移交,盡早發揮投資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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