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標準化管理手冊(施工項目部-線路工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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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施工項目部設置
1.1 施工項目部組建
1.1.1 定位
施工項目部是指施工單位(項目承包人)成立并派駐施工現場,代表施工單位改造施工承包合同的項目管理組織機構。
1.1.2 組建原則
所有35kV及以上輸電線路工程必須組建施工項目部,施工單位應在工程項目啟動前按已簽訂的施工合同組建施工項目部,并以文件形式任命項目經理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員(見附錄C中SSZX1)。
施工項目部配備施工項目經理(需要時可配備副經理)、項目總工、技術員、、安全員、質檢員、造價員、資料信息員、材料員、綜合 管理員等管理人員。施工項目部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項目經理不應同時承擔兩個及以上未完項目的管理工作,安全員、質檢員必須為專職、不可兼任項目其他崗位。施工單位不得隨意撤換項目經理,特殊原因需要撤換時,按有關合同規定征得建設管理單位同意后辦理變更手續,并報監理項目部備案。
1.1.3 任職條件
項目經理由具備良好項目綜合管理能力和良好協調能力的管理人員擔任,其它管理人員由具備專業管理能力和豐富實踐經驗的人員擔任。施工項目部組成人員任職條件見表1-1。
2. 任職條件
項目經理需要具備基建項目綜合管理能力和良好協調能力的管理人員擔任,項目部機構的一般管理人員應具備專業管理能力和豐富實踐經驗的人員擔任。各施工項目部組成人員任職條件見表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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