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工程設計概算編制辦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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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設計概算編制辦法總則
第一條為了滿足市政工程項目建設的需要,規范市政工程設計概算編制方法,提高設計概算編制質量,根據建設部、財政部發布的 《 建筑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 》 (建標 【 2003 〕 206 號)的規定,結合市政工程建設特點,制定(市政工程設計概算編制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一條為了滿足市政工程項目建設的需要,規范市政工程設計概算編制方法,提高設計概算編制質量,根據建設部、財政部發布的 《 建筑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 》 (建標 【 2003 〕 206 號)的規定,結合市政工程建設特點,制定(市政工程設計概算編制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城市新建、改建和擴建的給水、排水、道路、橋涵、隧道、固體廢物、燃氣和集中供熱等市政工程項目設計概算的編制。
第三條設計概算或修正概算是初步設計文件或技術設計文件的重要組成部分。概算應控制在批準的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估算允許浮動幅度范圍內。概算經批準后是基本建設項目投資最高限額,是編制建設項目投資計劃、確定和控制建設項目投資的依據,是控制施工圖設計和施工圖預算的依據,是衡量設計方案經濟合理性和選擇最佳設計方案的依據,是考核建設項目投資效果的依據。
第四條設計概算的編制單位應對概算全面負責。當由幾個單位共同編制設計概算時,主體編制單位應負責統一制定概算編制原則和依據、工程設備與材料價格、取費標準等的協調與統一,并匯編總概算,其他單位負責編制各自所承擔部分的設計概算。
第五條市政工程項目設計概算的編制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有關法規制度,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如實反映工程項目建設規模、標準、工期、建設條件和所需投資,合理確定和嚴格控制工程造價。
第六條設計單位應按不同的設計階段編制概算和修正概算。概算編制人員應深人現場,搜集工程所在地有關的基礎資料,包括相關定額、取費標準、工資單價、材料設備價格、‘運輸和施工條件等,并全面了解建設項目的資金籌措、實施計劃、水電供應、配套工程、征地拆遷補償等情況。
第七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主管部門,可在本辦法的基礎上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補充規定,并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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